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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明知患艾滋仍以千元价格与其他男子交易卖淫,获刑一年
颜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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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11月28日消息,男子于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记者27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于今年5月间,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朝阳区某中心以1000元的价格与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月17日,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房间内准备向李某卖淫时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其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庭审中,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于某具有部分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判决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题为《男子故意传播传染病获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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