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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干预矫治②|进一步理顺法律机制
最近多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被曝光,让全社会感到心痛,如此血淋淋的残酷的青春物语就这么铺陈在大地上,案件的细节更是让人不忍直视。
在愤怒之外,公众期待这些案件在法治渠道内得到公正的解决。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些未成年人霸凌、行凶乃至杀人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并不一样,最轻的直接不予立案,甚至有人一度返校上课,之后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也有的虽然被认定违法,但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处罚;也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公众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激活刑法修正案(十一)予以依法追究。
要看到,“小恶魔”行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相关处置主要涉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部法律,的确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法律事件,有必要进一步理清法律运作流程,特别是完善不同法律程序的衔接机制,不能让“小恶魔”逃进法律的接缝当中。
要正视目前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级仍欠清晰,各等级间跨度失衡的问题,要扭转目前轻重措施衔接的失衡,特别是要解决教育矫治的强制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
从相关责任年龄上看,在《刑法》方面,没有对12周岁以下犯罪作出设计安排,甚至都不能称得上重罪轻“罚”,有的“小恶魔”一度只要接受几个月心理矫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也不予处罚。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方面,对于不满12岁的罪错未成年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理应由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早在2019年3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这类“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但是,据202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调研,当时有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这大概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一些个案当中,那些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小恶魔”,没按规定被送往“专门学校”,而是事实上“一放了之”。
还要注意,很多未成年人之间恶性霸凌行为,乃至极端伤害案件发生在县乡一级,相关的“专门学校”有没有全覆盖?所谓“心理矫治”效果如何?而实际上,在城乡资源分配不均的大背景下,公众还难对“心理矫治”有信心。
从前述的案件处理来看,有的杀人者在接受“心理矫治”,有的霸凌者不受行政处罚,这些也侧面反映了法律设计和执行的现实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作为兜底性质的“专门学校”教育明显供给不足。
公众面对血淋淋的暴力伤害、霸凌视频,是激动的,法律制度应该积极回应公众对公正的朴素追求,推出针对成年人宽严相济的、严谨的矫治、处罚机制,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必要立足既有法律,梳理法律机制,确保过罚惩处尺度一致,改变事实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罪轻罚、违法难罚、矫治受限等现实问题,真正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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