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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大剧《江河之上》中解锁法律知识
3月11日起,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在央视一套、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平台热播。该剧取材于真实案件,以法官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经历为主线,以大江市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审理为副线,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损害环境违法犯罪的生动实践。
该剧开篇是一个狂风暴雨的雨夜,因死鱼飘满池塘而去讨要说法的村民杨一木,被一帮恶徒打得头破血流、惨不忍睹,由此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而这一事件的起源是村内一化工厂的非法排污行为,位于下横头村的村镇企业七星运盛化工厂,它白天大门紧闭,夜晚大卡车车流不息,由陵江省化工巨头凤凰岭祥发集团跨地市运输而来的化学废料被肆意地排放进下横头村的沟渠、池塘。
剧中与运盛化工厂排污案并行的江石化工厂案,其背后同样是由凤凰岭祥发集团主导,该化工厂同样存在着危险废料储存不当、非法排放废水等违规行为。
剧中,因该两起化工厂非法排污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刑事公诉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一一作出了判决。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一系列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不同法律知识吧。
01
杨一木诉七星运盛化工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因鱼塘被污染而讨要说法的杨一木被化工厂保安队打伤,获赔误工费、医疗费用五万余元。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也告诫我们,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冲动是魔鬼,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打输了住院看病,打赢了轻则赔钱,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还有可能被判刑。
02
江石化工厂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案
江石化工厂因违规排污及非法储存废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硝化废料,导致上百吨硝化废料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空气污染。国家对于危险废物有着特别的贮存管理和处置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切勿以身试法。
03
大江市环保联合会诉七星运盛化工厂、凤凰岭祥发集团污染环境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该案中,相关公司非法处理污水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江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责任主体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类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剧中的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就属于此类社会组织。
法官提醒
“江河之上是人民,江河之上是生命,江河之上更是未来”。这个春天,让我们跟随着电视剧《江河之上》中法律工作者的步伐一起出发,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保护绿意美景,守护江河生命。从个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笃行于微,蓝天永驻;践履于行,绿水长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来源:生态庭 李珮婷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原标题:《从环保大剧《江河之上》中解锁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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