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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明星通过“阴阳合同”逃税行不通了

2024-03-18 17:5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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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的案件,如演员范冰冰、郑爽因偷逃巨额税款,分别被课以8.84亿元、2.99亿元罚款,都让公众瞠目结舌。

此次《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根据《解释》,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今后再有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将可能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受到刑法的严肃追责。这有助于提高明星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堵上部分中介打着“合理避税”的旗号,充当明星偷逃税帮凶的通道。

应该看到,一些明星、偶像的收入本来就已是天文数字。比如,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甚至在社交媒体上催生了“一爽208万”的网络梗。拿着如此高收入,还要变本加厉地偷逃税,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会让文艺创作充盈着功利、浮躁之气。

身为公众人物、高收入群体,文娱领域的从业人员既然处于聚光灯下,理当模范依法纳税,为社会作出表率。更何况,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不仅是个人对社会的回馈,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早在2021年9月,中央有关部门就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2022年7月,《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将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体现出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表达了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对“阴阳合同”说不,有利于构建市场规则的公平正义,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每一位演艺人员而言,无论曾经的名声多响,现在的事业多红,都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李勤余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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