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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市场的“杀猪盘”
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三被告人掌握“窜货”奶粉经销商驱利心理,利用厂家不允许经销商窜货,一旦发现窜货,将给予市场零售价数倍的高额处罚的管理规定,预谋“钓鱼”。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谢某、吴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投资入伙。三被告人各自使用微信寻找窜货经销商购买窜货奶粉。为避免被怀疑囤货,他们采取每次购买奶粉提供不同的收货地址、收货人及电话,奶粉到货后取回统一囤放至安徽省某市吴某家中,几个月下来,三人囤了窜货奶粉500余件。
4月中旬,三被告人用微信发布朋友圈谎称“挥泪告别奶粉行业,生意不景气,改行。货已出售河南”,且仅对相关的窜货经销商可见,并附上吴某使用的专门用来出货的微信二维码。窜货经销商发现被“钓鱼”后,便添加其出货微信。谢某、吴某通过此微信朋友圈又发布“稽查来收,准备出货”等文案,暗示奶粉即将被返厂稽查,以此胁迫窜货经销商加价将三被告人购买囤积的窜货奶粉重新购回。
之后,被害人徐某向温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遭遇了勒索。接到报案后,辖区内警方立即将谢某、吴某、胡某进行传唤,开展调查。2023年7月中旬,三被告人相继落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谢某、吴某、胡某操作出货,先后对徐某、宁某、陈某等11名被害人进行“钓鱼”,每件奶粉加价从266元到1048元不等,11名被害人被胁迫重新购回窜货奶粉342箱,金额为406935.36元,谢某、吴某非法获利163311.3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吴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的购买窜货奶粉,利用奶粉经销商害怕被返厂稽查的心理,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加价将奶粉重新购回,以此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温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婴儿奶粉作为宝宝的口粮,谁不想买了舒心,用了放心,用后安心。可是买窜货奶粉就像“潘多拉魔盒”,打开就难买一份安心。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买奶粉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一定要选正规途径,最好是线下实体规模门店进行购买。同时,在购买时要鉴别奶粉罐本身是否编码完整,无刮痕。绝大多数奶粉包装上主要有6个码:商品条形码、追溯码、积分码、公众号二维码、物流码、防窜内码。它们一起构成了奶粉信息档案和查询凭证。“窜货”的奶粉必须毁掉商品追溯码,才敢在其他非代理区域进行销售。但一旦抹掉追溯码的奶粉就像黑户的人一样,如果出现纠纷,消费者便失去了法律依据。所以,消费者千万不要买外包装被涂改或刮损的奶粉,避免售后出现问题无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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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奶粉市场的“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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