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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法】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3-14 10: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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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舌尖上的安全”再次成为互联网高频词汇。西安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买的省心、用的安心、吃的放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强雇佣周某璐、崔某俊,以“会销”的方式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朝鲜一区老年活动室内向老年人销售和胜唐牌蜂胶软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2 800元。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张某强销售的和胜唐牌蜂胶软胶囊总黄酮含量为0.644g/100g。经认定,张某强所销售的和胜唐牌蜂胶软胶囊标签标示的每100g含总黄酮10g的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严重不符,张某强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标识的产品,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最终,张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同时要求张某强支付消费者赔偿金人民币428 40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强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但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以次充好的保健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漠视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销售伪劣保健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加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法律规制,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是西安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次有益探索。

法官寄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以此案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

一审:车 飞

原标题:《【3.15以案说法】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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