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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喜奶瓶被诉欺诈案二审维持原判,销售方存在不实宣传
3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对律师刘乃嘉与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申创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申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23年3月,刘乃嘉购买申创公司生产的“世喜硅胶奶瓶新生儿断奶神器”后,认为申创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遂提起诉讼。
“世喜断奶奶瓶”官网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申创公司在天猫平台宣传“断奶神器抖音播放3.5 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字样内容,但没有相关结果的统计出处来源,受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申创公司在被处罚后没有及时修正不实宣传,继续使用“抖音播放量10亿+”“小红书7800+种草”等宣传用语。该院认为,从主观方面来看,申创公司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恶意。申创公司虽提交部分证据,但综合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申创公司宣传内容达到了其宣传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刘乃嘉主张申创公司存在欺诈,主张三倍赔偿,该院予以采信。
2023年10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申创公司欺诈,判其“退一赔三”。
申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四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查,申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或因与该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或因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对该案的定性不产生影响,故该院均不予采纳。该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经北京市四中院审查,首先,刘乃嘉从申创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两个条件,欺诈方客观上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主观上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故意的错误陈述、隐瞒真实情况陷入对商品的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申创公司对涉案商品存在不实的宣传,刘乃嘉因申创公司的宣传对涉案商品的功能等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商品,故一审法院认定申创公司在宣传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并无不当,刘乃嘉要求撤销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申创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给予其三倍赔偿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申创公司所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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