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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不慎买到小额过期食品怎么办?

2024-03-13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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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课堂》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小”案虽不“大” 民生却不“小”

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社会进步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乡中院为进一步提升

辖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针对“小”案办理中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深入挖掘、总结提炼

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常态化开设

普法案例专栏《新法课堂》

做好司法服务“后半篇文章”

让群众收获“法治红利”

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风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群众健康是大事。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升级,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仅要“吃得饱”,而且要“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营养、吃得健康。

在商超、便利店等场所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新法课堂》介绍的这个案例,不仅守护了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提振了消费信心。

一天,家倩路过某超市选购了几包辣条。当她到家后,家倩才发现其中一包辣条已超过保质期2个多月,随后家倩到超市与店主协商赔偿问题,但店主锦荣只承认销售了过期的辣条,同意给家倩退钱,但不同意给予其赔偿,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共识,家倩把超市告到法院,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赔付。

封丘县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原告家倩从某超市购买6包辣条,共计花费3元。其中一包辣条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保质期载明为150天,也就是2022年8月7日后食品就过期。家倩向超市提出赔偿,经多次协商超市只愿意赔付30元,家倩不予接受。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案涉食品销售者,应对食品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定期检查待售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告家倩从被告超市处购买了辣条,被告在该包辣条明显超过保质期后仍出售给原告,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辣条价款并赔偿1000元。

判决作出后,经法官释法明理,该超市经营者锦荣表示没想到一包不足一元的辣条,竟然能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由衷地认识到了销售过期食品的代价,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并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市场的两大主体,《食品安全法》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市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以保障食品安全。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将标明食品保质期作为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只能在保质期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不再属于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销售商家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该严把安全关,定期对库房和货架上的食品进行查验,及时清理过期“陈货”,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免买到不合格产品。同时,消费者购物时还应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发票、小票、电子支付凭证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不慎买到小额过期食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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