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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被制作玩偶售卖,央视动画维权终审获赔28万
“京法网事”微信公号11月23日消息,童年记忆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件涉及“大头儿子”在不同时期的人物形象作品的表达内容及权属问题。2018年11月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
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提供95、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创作后的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大头儿子公司关于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即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头儿子公司认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中的人物形象,而该附图人物形象又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一致,故大头儿子公司必然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央视动画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大头儿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妥。对于合理支出,央视动画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其主张数额未超过其总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95版动画片、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与涉案玩偶对比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题为《“大头儿子”被侵权 央视动画维权终审获赔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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