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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代价有多大?训诫!罚款!拘留!判刑!

2024-03-12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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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

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看长垣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王某超于2018年持原审被告胡某2016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偿还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40万元款项,胡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胡某偿还借款,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胡某多次反映其并未向王某超借款,亦未收到王某超的40万元。为查明真相,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较为薄弱,为准确查明事实,决定进入再审,由院长都学敏承办。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组织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发现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便确定了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思路,之后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第一次庭审期间双方仍各执一词,王某超坚称40万元系胡某2016年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款,款项全部是现金交付,但并未提交案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胡某则坚称因赌博欠款1万多,在王某超等人的殴打逼迫下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准确查清事实,合议庭休庭后依职权围绕双方关系、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王某超经营的宾馆调取证据、对王某超家属调查询问、走访群众等方式,证实了王某超经营的宾馆已于2015年停业转让,王某超称2016年1月份从宾馆拿取现金的陈述是虚假的。

面对证据,两人均认可案涉40万元系因赌博产生纠纷的事实。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长垣市法院根据各自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决定对王某超拘留十二天,罚款八万元;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对两名证人予以训诫。四名诉讼参与人受到惩戒后,均承认了错误,主动具结悔过,交代了案件事实经过。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21日,长垣市法院作出(2023)豫0783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王某超的起诉,并于2023年2月23日将犯罪线索移送至长垣市公安局。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长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19日,长垣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超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前期羁押折抵刑期,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超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者仿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不仅使该案事实得以彻底查清,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还有效震慑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秩序。2022年9月,长垣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的工作办法(试行)》,列举了虚假陈述的十六种主要情形,细化惩戒措施,为打击虚假陈述、推动查明事实增加“法”码。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在此提醒大家: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来 源:长垣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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