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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案宣判,获刑五年
近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对恩施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正贵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正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正贵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九元、法国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正贵在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狱调动等工作中,为监狱服刑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服刑人员亲友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9.2759万元。
服刑人员刘某、张某原犯罪行系持枪严重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被武汉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刘某朋友的宴请和贿赂,批准刘某获得行政奖励,并在其主持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监狱长办公会时,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刑,致刘某多次减刑并被假释,累计减刑6年。 同时,在明知张某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提请假释。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正贵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在监狱服刑罪犯的调动、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服刑人员亲友贿赂69.275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利用其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违法报请减刑、假释,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
被告人李正贵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全部被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题为《恩施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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