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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我说法】追求期间,异性之间相互转账拉黑后能否要回?
现如今,情侣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方式相互表达爱意已成常见现象,但是,倘若双方最终以分手告终,一方为追求另一方而发生的转账、购买衣服、包包等财物能否要回?日前,长汀法院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赖某与温某于2022年1月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在相处中,赖某对温某产生好感,遂开始追求温某。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赖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温某转账20余次,共计1万元,并为其购买衣服、鞋子和包包,价值合计约6000元。2022年7月,温某明确告知赖某不想和其成为情侣关系,尔后将赖某的联系方式给拉黑。赖某被分手后,向温某索要归还其恋爱期间支付的全部财物,温某则认为这是赖某主动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向其索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坚决不愿返还。赖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查看赖某的转账金额、购买记录,发现转账数额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金额,且购买的衣服、包包等财物价值较低,通过对原被告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温某自愿返还赖某某1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男女之间在追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互送礼物或在合理金额范围内给付财物的行为,视为一般赠与,若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购买衣服、箱包、特殊节日、纪念日给付的财物(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等)、含特殊金额(520、1314等)的转账等。因此,“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在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切莫被爱情冲昏头脑,尤其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明确注明款项性质。同样,在接受对方财物时,亦应明辨对方意愿,妥善处理纠纷。
原标题:《【“汀”我说法】追求期间,异性之间相互转账拉黑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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