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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继承遗产,女子申诉拿回财产
女子被亲姐姐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告上法庭,使得原本属于自己继承的份额由父亲继承。
3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审查了案件全部事实,依法抗诉,帮当事人拿回财产。
杨浦区检察院介绍,阿婧是家中小女儿,2017年1月,因性格内向且容易激动,阿婧被家人送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当年的病历显示,阿婧患有精神分裂症。三个月后,阿婧出院,开始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021年11月,阿婧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处购房人为一家四口的房产。阿婧的姐姐正准备办离婚,为了在分割财产时更有利于自己,姐姐多次提出将案涉房屋属于母亲的份额给父亲,阿婧没有同意。
想起阿婧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姐姐心生一计,让父亲先去阿婧原先就诊的医院得到了阿婧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书,随后到居委会拿到了一份内容为指定父亲为阿婧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拿到“证据”后,姐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收到传票的阿婧惧怕与家人对簿公堂,并未到庭参与调解,更不知道父亲在诉讼中已被法院认定为自己的法定代理人。父亲代替阿婧与姐姐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将母亲在案涉房屋上的份额全部给父亲。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仅向阿婧的监护人即阿婧的父亲送达了文书。原本属于阿婧的法定继承权就这样被剥夺了。
几个月后,阿婧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申请手机阅卷,这才发现案件早已审结,询问居委会时也被告知并没有出具过相关证明。无奈之下,阿婧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阿婧姐姐提交给法院的指定监护证明是如何开具的?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阿婧父亲含糊其辞,称“找的谁我记不清楚了”。
为了核实姐姐和父亲的说法是否真实,检察官走访了居委会。“我们从来没有开过那份证明,我们的用章登记册里并没有那份证明材料的登记记录。”居委会负责人直接否认了那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此外,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须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宣告后方可认定。
为查清事实,检察官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进行了咨询,得到的专业意见是,阿婧的精神病史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检察官又询问阿婧是否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鉴定,阿婧表示未曾。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我是正常人呢?”阿婧问检察官。在没有经过特别程序宣告判决的情况下,就直接被认定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是困扰阿婧多年的心结。为慎重起见,检察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阿婧做一次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测评。
在检察官的陪同和见证下,经过精神检查、医学检验和智力测试等多个环节,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为:阿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3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基层工作者以及具有医疗工作背景的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的听证员,就已查明的事实听取当事人及听证员的意见。
听证会上,阿婧说:“这几年,我一直东奔西走,劳心劳力,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就是想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希望检察机关能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听证员对案件亦发表了听证意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流程且真伪不明,法院依据该证明材料直接认定父亲作为阿婧的法定代理人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此案。
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开庭过程中,阿婧的姐姐当庭撤诉,并和父亲一同表示,将案涉房屋全部留给阿婧,一家人的关系得到了缓和。
针对案涉居委会存在的证明材料出具不规范、公章及人员管理不善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其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助居委会堵漏建制。同时,在了解到阿婧因为忙于申诉失去工作、生活困难后,检察机关帮助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第一时间发放了救助款,并联合妇联等部门开展困难妇女帮扶、保护工作,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纾解了阿婧的心结,帮助她摆脱心理阴影,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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