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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制止猥亵反被罚200元?见义勇为亦不能过当
据媒体报道,11月15日,深圳女孩小莎与家人在路边吃宵夜时,遭一光膀陌生男子强行猥亵,幸好被店主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11月20日,警方通报称,涉事男子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而见义勇为的店主曾某也被罚款200元。
受害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她认为对挺身相救的饭店老板罚款200元不公平,不少网友也持这种看法。
见义勇为者,本应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褒奖,竟还要为“教训”施暴者埋单,的确让很多人难以理解,甚至会产生一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熟悉观感。倘若见义勇为者都是这样的“下场”,当他人再遇到类似违法暴行的时候,谁还敢挺身而出维护正义呢?
然而,回看深圳警方公布的完整视频,却不难理解对曾某作出这一处罚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特殊防卫权成立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和主观条件——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视频画面中,施暴者林某鹏已被控制,在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这段视频意味着,曾某的“防卫行为”,是在施暴者的侵害行为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实施的,至于主观目的,显然也不再是“制止侵害”“保护他人”,更应界定为出口恶气的私下惩罚。
对于曾某而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过程,即便造成了对方身体上的伤害,也应依法免除刑事责任,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救的正当权利。但是,当不法侵害行为终止后,再以暴力手段惩罚对方,就不能再视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自然延续,而应当作为新的违法行为,必须接受执法部门的依法评判和惩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店主曾某的200元罚款,已经综合考量了危害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定性在“情节较轻”的范围,并于“下限”作出合理处罚,并没有不妥之处。
厘清是非,捍卫公正,是法治社会的要义。对猥亵他人的施暴者行拘10日,对见义勇为者罚款200元,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糊涂判案。惩罚分明、罚当其过,才能更好地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公众而言,这样富有争议的法治案例,也不无警示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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