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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代表:建议明确对侵害股权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保护企业家投资安全

澎湃新闻记者 王去愚
2024-03-08 09: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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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采取伪造文件、伪造公章等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股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针对如何加大对企业家投资安全的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彭凤莲提交《关于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强股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建议》,她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侵害股权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市场主体对于投资安全的信心。

彭凤莲认为,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的企业内部人员为亲友牟利、低价出售资产、收受贿赂等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侵害股权行为往往会造成企业家、股东完全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投资权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经济秩序也具有更大的破坏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予以更严厉的打击。

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作出《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指出“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2019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7条以及于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20条第1款均规定假冒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然而实践中,大量案件未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撤销虚假登记解决。由于民事、行政程序的查明事实手段以及追赃挽损手段有限,被害股东的权利有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违法成本过低也导致侵害股权行为屡禁不止,未能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和规范指引作用。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麦庆泉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提交《关于修改刑法将侵害股权的行为明文定性为“侵犯财产罪”的立法议案》,但此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究其原因,彭凤莲认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非法占有他人股份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但未对具体罪名的适用予以明确,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彭凤莲就加强股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出三点建议,分别包括:侵害股权犯罪的罪名适用、侵害股权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数罪的认定。

针对侵害股权犯罪的罪名适用,彭凤莲建议,股东以外人员未经股东同意,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占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以盗窃罪论处。

股东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股东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股东公司为民营企业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股东公司为国有企业的,以贪污罪论处。

股东公司内部人员,其职权不包括管理股东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未经股东公司同意,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占有股东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以盗窃罪论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东交付股权的,以诈骗罪论处。

针对侵害股权犯罪数额的认定,彭凤莲建议,犯罪数额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股权时的股权市场价值和行为人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获取的收益取高值计算。

针对行为人同时犯数罪的认定问题,彭凤莲建议,行为人非法占有股东股权后,利用控制标的公司的便利,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以外,非法占有标的公司财产的,应当对非法占有股东股权以及非法占有标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分别评价、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中对于利用控制标的公司的便利非法占有标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标的公司为民营企业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标的公司为国有企业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手段实施侵害股权犯罪,考虑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损害了公章刻制业的特种行业管理秩序,且假印章可能给企事业单位造成股权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彭凤莲建议,分别评价、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王去愚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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