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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前可否撤销?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后第五年决定离婚,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将赠与给他们的女儿小丽。协议中明确指出,这套房产是作为对小丽未来教育和成长的支持,且张先生和李女士均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在离婚后,张先生突然改变主意,他认为自己在情绪波动和压力下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离婚协议。于是,他决定撤销对女儿的房产赠与,并试图重新购回该房产。张先生认为,由于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仍有权利撤销赠与。
小丽在得知父亲意图撤销赠与后,感到非常困惑和不安。她担心这将影响到她的未来生活和教育计划,于是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件明确,且张先生和李女士均有自愿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小丽对房产的权利,并要求张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生效的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前原则上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相关法规解释明确表示,此类房产赠与不得撤销。这意味着,即使在房产所有权登记前,赠与方也通常无法单方面撤销赠与行为。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权利未实际转移,赠与人依法可能享有任意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以在房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不过,这种观点并不是主流的法律解释,实际案件处理中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作为利益相关方,可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房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是否支持子女的诉求。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一旦生效,赠与方通常不能撤销。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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