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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至满14岁,检方抗诉后被以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并罚
利用“一对一”辅导的机会,杭州男子郭某两个月内十多次猥亵一名初二女生,一审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但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21日从杭州市检察院获悉,该案近日二审宣判,郭某因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起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据介绍,检察机关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郭某利用在自家开设“一对一”辅导班的机会,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10余次。其中,2018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已满14周岁,且情节最恶劣。
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9月25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院不公开审理,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陈海鹰在庭审中提出,郭某从事教育职业,利用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10次以上,最后一次的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的多次行为吸收。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郭某的行为侵害了孩子两个不同的法律权益。如以猥亵儿童罪一个罪名认定,无法涵盖孩子全部的受损权益,应二罪并罚。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
据了解,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强制猥亵罪的受害人是14周岁以上者。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杭州市检察院还已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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