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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扔在垃圾厢房外≠正确投放垃圾

2024-03-04 2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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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明区向化镇城管社区工作室的线上联系平台上有一条特别的留言,引起了城管队员的重视——“向化养老院北侧垃圾箱经常有人乱扔垃圾,很臭,请予以处理。”

案情

针对这一线索,执法队员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确实存在村民夜间将垃圾抛撒在垃圾厢房外部的行为,增加了垃圾清运困难,影响市容环境。

执法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垃圾厢房外地上有七八个装满垃圾的黑色塑料袋,散发阵阵异味。执法队员通过调阅监控锁定了当事人,其于夜间22时来到此处,打开后备箱将八个黑色塑料袋扔在垃圾厢房东侧空地后,便驱车离开。

联系到当事人时,他非常不解,以为将垃圾扔在垃圾厢房外并无不妥。然而,扔在垃圾厢房外≠正确投放垃圾,生活垃圾投放需在规定时间内投放到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外投放在垃圾厢房外,方便了自己,却违反了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化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向化镇米新村城管社区工作室创新服务模式,设立投诉意见二维码,居民通过扫码将问题实时反馈给城管中队,将问题及时解决在一线,畅通了城管执法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桥梁。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扔在垃圾厢房外≠正确投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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