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党派提案丨致公党中央:建议加大网暴惩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日前,澎湃新闻从致公党中央了解到,致公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关于治理网络暴力,打造清朗网络环境的提案》。
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暴露出网络道德建设、数字公民素养亟待加强。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为加大对网络空间生态治理,国家网信办2023年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公布正式文件。有关司法解释、部委规章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生态,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撑,但目前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查证难。受害人遭受网络暴力时,未经公安或司法机关的许可,无法立即获取施暴者的真实信息,通常只能靠起诉网络平台要求提供网暴者的身份信息、或者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身份信息。
二是预判难。网络暴力不分对象、没有标准、手段丰富、形式多样,难预见,无规律。施暴人可能有意或无意,这使得网络平台无法通过屏蔽关键词、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及时阻断网络暴力。
三是投诉难。网络平台的投诉入口难找繁琐、投诉审核难通过。受害人在诉诸法律中的收集证据、平台投诉举报、立案起诉、等待判决等过程十分漫长。这既不利于及时阻遏网络暴力信息蔓延,又因信息扩散进一步增大受害人的痛苦。
四是维权难。网络暴力的典型特征是多众性、匿名性,受害人面对难以准确定位的施暴者和部分为博取流量牟利的有组织、有规模传播网络暴力言论的账号,仅凭个人力量,无法有效面对如此来势汹汹的网暴浪潮,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是惩治难。由于网络暴力的多众性,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只能局限于个别违法者,司法实践主要是追究网络暴力信息原初发布者的法律责任,而对扩散者、助势者基本未予追究。同时,网络暴力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界定,导致即便追究法律责任也通常选择轻微罪名,不能有效威慑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致公党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
一、优化网暴案件的溯源取证规则
政法部门应不断优化网暴案件的溯源取证规则,方便和规范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让受害人少受程序的约束,便捷地取证、维权和诉讼。
二、完善网络暴力案件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制度
当事人遭受网络暴力时,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网络暴力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在具体实施上,明确人格权禁令之保护范围,明确网络暴力侵权当事人,并基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隐蔽性等特征,通过账户密码、用户注册信息、IP地址、网页、电子签名、暗记以及第三方证明等方式,确定具体侵权人,确保人格权禁令高效审查并获得及时执行,可以有效减少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
三、加大惩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中的反网络暴力条款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筹健全刑法、行政法、民法及其相应的诉讼法中“反网络暴力”法律条款。建议严密刑事法网并提高个罪的法定刑,在侮辱、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法定刑,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作为公诉犯罪,由公安机关行使侮辱、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借助公权力帮助受害人及时维权。
四、推进网络空间体系性的治理框架体系专项立法
建议参照《反家庭暴力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对“网络暴力”名词进行详细、充分地定义或解释,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同时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配置法律责任,理顺不同类型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与联系,并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的规定。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