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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两男子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被提起公诉
陕西宝鸡凤县两男子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用扎丝(细铁丝)、白色水管、电机、电瓶、电容等设备,电死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此外,猎捕野生动物的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产生燃烧,导致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590亩。凤县检察院认为,两人构成失火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月2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何某学向被告人周某刚提议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周某刚同意。1月27日-28日,二被告人在凤县某镇使用扎丝(细铁丝)、白色水管、电机、电瓶、电容等设备设置电猫,其间周某刚负责照亮、清理杂草等工作,剩余由何某学完成,于1月28日晚为电猫通电。
起诉书显示,通电当日何某学离开现场后看到有山火未报警,火势继续蔓延引发森林火灾,1月29日上午火灾被村民发现。1月30日,凤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二被告人铺设的电猫线东头、下方约三米处有一只完整的野生动物死体。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死亡原因为电击致死,价值为3万元。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起火原因为此处猎捕野生动物的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产生燃烧。经凤县林业局认定,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590亩(106公顷)。
该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学、周某刚涉嫌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失火罪,于2023年8月28日向凤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凤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学、周某刚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设置电猫,电猫电击致死林麝一只并引发火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实施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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