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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而作出的书面协议。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违约金条款也不再只是财产合同的“专属权利”,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而此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后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有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婚姻相关的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也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内容认定不一的情况。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是让自己的预先安排得以实现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如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等,而通过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使得对方需要付出一点违约成本,从而保障抚养费请求权和探视权的及时行使,这一点也与法律中所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相符合。
但是仅可对离婚协议中相关的给付义务作出约定,像一些对于人身、身份的限制,不会受到法律支持,例如“离婚后对方不得再婚,否则自动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对方不得再婚”等等。
此外,在离婚协议中不宜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综上,律师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是还是应当写明违约条款,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促进另一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并且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针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增加违约金条款,但不宜过高,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调减,且大部分会调减至30%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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