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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当轻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2024-02-26 18:19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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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几年稳定保持在85%以上。这一来说明了当下犯罪治理成效显著,二来表明轻罪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什么是轻罪?看似不言自明,但在我国犯罪研究上还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对轻罪和重罪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理论界对于轻罪的概念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从立法上强调形式上的轻罪,即将法定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称之为轻罪;另一种是从司法上强调实质上的轻罪,将判罚不超过三年的罪行都称之为轻罪。

理论界倾向于采用形式上轻罪的概念,认为法定刑之设立,已经考虑了行为的危害性程度,没有必要在法定刑以外再去寻找所谓实质标准。不过在公检法的大数据统计当中,多采用实质概念。概念上的争议,也说明了我国轻罪治理体系建立还在探索中,很多概念、理念还有待厘清。

首先,轻罪化现象的出现,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进步,整个社会面治安情况大为改观,犯罪现象在内部结构上正呈现“双降”与“双升”的趋势: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和其在全部犯罪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下降,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稳步提升。

其次,近年来为了因应社会治理的转型需求,立法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将一些群众意见较大,但是治安处罚上不能完全应对其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了不少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比如最早为应对醉驾而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其犯罪人数一度超越盗窃罪,成为“第一罪”。

再者,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理念持续深入,刑事司法政策从“权力主导型”转变为“权利主导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原则、认罪认罚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这些着力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制度推出,进一步改变了犯罪结构轻重比例。

当然,犯罪结构变化对刑事司法理念也提出了新的考验。传统应对重罪的理念政策、思维惯性、立法模式、司法方式、应对手段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犯罪治理的新形势、新情况,亟须顺应犯罪发案规律趋势的变化,构建融合转变执法司法理念、补充完善立法、及时调整司法、全面精准治理的轻罪治理体系。

不同于重罪案件,轻微犯罪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更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再次犯罪概率偏低、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因而,有必要对轻微犯罪采用符合其特点的特殊治理方式。

比如,着力培养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提升执法的精细度。再如,注重普法的深入。从轻罪结构上看,一些新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犯罪人数暴增,但不少是社会经验缺乏的大学生误入法网;有些轻罪如一些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罪名,在法律工作者当中的知晓度可能都不太高,更何况普通民众。

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绝不是纵容犯罪,相反,是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王磊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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