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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因意外获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就一定是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生活中,我们通常都会认为一方因人身损害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都将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来说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是对于现在的《民法典》来说,并是说人身损害赔偿就一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来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后续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包括辅助器具的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则应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以上如此多的种类来看,人身损害赔偿还真不是一定就完全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比如交通费,交通费是伤者就医期间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一般需要根据票据赔付,而在此前交通费通常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所以交通费的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误工费,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制,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误工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最后,像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就更不用说了,既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遗产,而是对亲属的补偿。
综上,人身损害赔偿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其中比较小的细分类目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不能笼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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