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4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公布
三亚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已经2024年2月1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希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受本规定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产业化开发的补助、扶持和奖励,统筹运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第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探索运用数字化采集、储存技术,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演变过程和传承实践情况,实行数字化保护。
第七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与开发现状等情况的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发掘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九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组织专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评审、认定、评估、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等,制定保护规划,并同时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开展记录、保存、展示等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确定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传承和保护义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建立并完善相关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种植、养殖天然原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天然原材料的环保替代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博物馆或者展示中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引进、融资贷款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和产业化开发等提供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奖励、设立基金等形式,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十五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
(一)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自主招收学徒,开展技艺交流和研究;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等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
(三)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四)支持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纳入教学活动;
(五)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建设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申报审批、人才引进及认定等。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节庆、体育赛事、民间习俗等各类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推介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和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宣传、展示、整理、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综合运用现场展演、现代数字技术等方式在社区、学校、商场、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开展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民政、教育、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
(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教育、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开发具有三亚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旅游线路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领域,并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扶持;
(三)支持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关键技术、原材料的研发和改进,提升产品品质;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宣传、推介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等。
第十八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传统文学、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
代表性传承人等表演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十九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与三亚经济圈内其他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区域协同保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进行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确定为项目保护单位或者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存在虚报、冒领等骗取补助、扶持和奖励资金情形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