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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真“刑”!电瓶大盗一日之内盗取“17块”电瓶
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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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钱财,驾驶他人电动车,趁无人之际,先后在4个不同地点,将失主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瓶车内的共计17块电瓶拽出并藏匿。经敦化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17块电瓶总价值为人民币1420元。案发后,涉案被盗物品依法返还各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最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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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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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的获得钱财,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撰稿:刘明辉
原标题:《【以案释法】真“刑”!电瓶大盗一日之内盗取“17块”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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