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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亮剑乱罚滥罚,管住“权力之手”
“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亮点颇多,比如提出: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
这些措施的指向性非常明显:从源头和流程上彻底堵死乱罚款滥罚款之路,下大力气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以市场化、法治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全社会都把心思用到发展经济上。
也因此,《意见》一出台就赢得了舆论广泛好评。
为什么要在此时发布《意见》,强调全面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者高额罚款等规定,是否会纵容一些违法行为?
减负减压,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此次中央层面发文,首次从制度上对罚款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剑指乱罚款现象,能推动罚款设定更科学、实施更规范、监督更有力。
就在去年11月,国务院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
显然,此次《意见》是《决定》的进阶版本,它不仅强调调整罚款事项,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罚款规定进行清理,更提出对罚款的设定、实施和监督进行全链条、无死角的系统规范。但两者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优化营商环境,避免政府部门为了罚款创收而乱伸手、手伸得太长。
眼下,全国经济恢复仍处在关键阶段,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要更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还需要持续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个地方的罚款强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和营商环境的关系,早有定论。去年,有媒体进行了一次调研,调取长三角区域38个城市的数据。结果显示,越是经济基础强的城市,罚没强度越低;越是经济基础薄弱的城市,罚没强度越高。比如,杭州、宁波、苏州、南京、合肥,在长三角都是罚没强度低的城市。无一例外,这些城市也都是经济基础好的地方。
道理并不难理解:企业家和投资者,当然更愿意去罚款度低的地方;而一个地方越是依赖罚款,营商环境就越是逼仄,越会“劝退”投资者,地方经济也越难以崛起。
所以,《意见》中有大量的减压减负规定。如不得随意新设罚款,慎用顶格处罚,可以教育劝导的能不罚就不罚,可以减轻、从轻的就“从轻发落”等。总体来说,就是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而非一律从严、从重。
管住“权力之手”,遏制罚款冲动
能不罚就不罚、能轻罚就轻罚,既是给市场主体和民众减压,体现执法的人性化,惠企利民,也是倒逼地方和各部门规范执法,管住“权力之手”,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现实中,罚款作为一种常规执法手段,体现出一定的弹性空间。而且,罚款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容易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被用来解决财政支出的缺口。一些地方遇到经济困难、财政吃紧时,就会产生罚款创收的冲动。
一段时间以来,这种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创收工具的政绩观,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做法,在少数地方大行其道,甚至有的地方将部门绩效与罚款挂钩。
2021年国务院督察组曾公开披露,内蒙古部分交警为完成“创收”任务,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只要途经的货车都全部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为由对系了安全带的司机实施处罚。
一个更为常见的罚款场景,是电子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2021年,“佛山一岔道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登上热搜,引发了人们对电子监控执法公正性质疑情绪的一次集中释放。
类似乱罚款滥罚款行为,短期内确实现了地方财政增收,解决了地方财政缺口的燃眉之急,但却伤害了营商环境,增加了企业和群众负担,不啻于涸泽而渔、饮鸩止渴。试想,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就罚款,想罚多少就罚多少,谁还愿意去投资,普通人又怎么有安全感?
一般来说,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大盘子中,罚没收入占比越低,财政收入的质量越高。此次《意见》,对罚款的设定、数额、流向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有两点。
一是对电子监控进行了专门规定。提出,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要报告;每年年底前,新增监控设备情况也要报告。这样通过在存量端和增量端同时发力,彻底扭转电子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的可能。
二是确立了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机制,规定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这是通过对罚款收入这一最末端的强化监督,约束地方慎用、用好手中的执法权,遏制罚款冲动。
重申常识:罚款不是越严越重越好
有人担心,《意见》的减压减负性的规定,是否会纵容一些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反应?这种担忧多虑了。
要重申的一个常识是,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此前,陕西一个体户卖5斤农药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引发热议。罚款数额和违法所得相差数百倍,确实能起到震慑效果,但从严从重的“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增加了民众负担,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
与此相反的是,有不少地方出台文件,明确“首违不罚”,或者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受到好评。
此次《意见》提出,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这既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要动辄顶格处罚的原则,也对罚款数额给出了具体标准,当然不是也不会纵容违法行为。
执法要有力度,也应有温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一些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违法给予适当宽容,是给民众减负,彰显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要求宽严相济,否定随意罚款,也是倒逼政府部门提升治理水平,将治理的重心,从事后的罚款矫正,前移到事前的规则完善上来。
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执法,说到底,是为了约束各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执法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民众自然愿意配合。所有执法者都需要明白一点:以罚代管终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回头源头,通过强化事前、事中的日常监管,才能形成守法经营的社会共识。
在《意见》的约束下,地方和各部门要严格规范罚款行为,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平衡好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将政策善意化为实实在在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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