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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18-11-16 09: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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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相关人员待遇政策》《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黑龙江省农垦和国有林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

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6号)和财政部等国家6部委《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以省为主的职责,以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为主线,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经营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管办分离,尽快在“去行政化”上取得突破,为推动农垦发展、建设农业领域航母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应交尽交,分类施策。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目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尽快全部剥离移交属地政府。

——因地制宜,逐步移交。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暂时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创造条件逐步移交。

——统筹谋划,积极稳妥。统筹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各项改革,全面系统推进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统筹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统筹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在部分系统开展“条”的移交试点,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整条系统先行开展政府行政职能剥离移交;在部分位于中心城镇的农场开展“块”的试点,全部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及办社会职能先行开展剥离移交;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尽快在“去行政化”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并充分暴露问题、化解矛盾、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引导,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行政职能移交

(一)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派驻农垦系统机构及行政职能暂时维持现状、最后一批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及行政职能尽快交由属地政府对应部门承担。

(二)省农垦总局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省农垦总局公安机构、职能、编制、人员整建制移交省公安厅后,暂时实行省直派驻、垂直管理,最后一批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及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承担。

(三)管理局、农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管理局、农场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随省农垦总局政府行政职能同步移交属地政府。

三、办社会职能改革

(一)农垦事业机构改革。

1.空壳机构一律撤并,不再保留。

2.中小学教育、自然资源保护等基本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要应交尽交快交,机构整建制移交,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全省现有总量内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事业编制,计入接收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对实际接收人员有资质要求的须具有相应资质。超出核定事业编制的,核定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减一收一”,不得重复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职能及编制适时移交,机构撤销。

3.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纳入企业集团。已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整建制纳入企业集团,按事业单位管理。未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按现状纳入企业集团管理。也可与属地协商移交。与属地协商一致移交的,整建制移交属地。

4.行政执法监察等行政职能机构,以及为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职能机构,原则上职能移交,机构撤销。

5.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能机构,不再按事业单位管理,行政职能移交属地,其他职能机构并入企业集团。

6.政府行政职能及办社会职能移交后,进入企业集团的原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

(二)管理局办社会职能改革。

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管理局经授权承担辖区内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通过向农(牧)场派驻社会事务部方式,对区域内办社会职能实施统一管理。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管理局撤销。

(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农场其他办社会职能中,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包括“三供两治一业”等公共服务职能暂由农垦企业集团承担,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交由管理局派驻的社会事务部管理,逐步以政府管理区、建制镇等不同方式属地化。

四、相关政策

(一)财政配套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国有林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暂行办法》执行。

(二)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相关人员待遇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前期准备。省农垦总局、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梳理问题、完善有关政策;省民政厅、农垦总局提出9个管理局、113个农(牧)场与属地政府统一的对接关系图表。

(二)启动实施,开展试点。

1.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向省农垦总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县政府作动员部署。

2.待农垦企业集团挂牌组建后,明确省农垦总局、各管理局不再单设党委,相应党委工作部门撤销;审计处转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原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其他内设机构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移交进程逐步撤销;撤销哈尔滨管理局。上述事项由省编委发文明确。

3.工商、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编办六个系统作为第一批移交部门“条”的试点。其中,工商系统作为原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的试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公安系统由省公安厅提出移交以及实行派驻垂直管理的意见和操作办法,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司法系统由省司法厅提出移交意见和操作办法,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教育、民政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编办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由省委编办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编委决定后组织实施。上述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工作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对应省直部门、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4.将位于中心城镇的13个农场作为“块”的试点,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剥离移交。省农垦总局负责提出意见及操作办法、报省政府决定后,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省农垦总局、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配合。

5.农垦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等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移交。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

6.其他省直对应部门负责提出本条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操作办法,具备条件的报省政府审定。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省农垦总局配合。

(三)全面推进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或维持现状的系统,移交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全面组织推进总局、管理局、农场三个层面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排出各条系统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组织推进,对应省直部门、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2.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开展进一步移交工作,排出各农场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统筹组织推进,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等的全面分开。

(四)农垦政府行政职能彻底移交(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完成)。

没有完成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19年6月底前将政府行政职能完全剥离移交到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分步骤提出移交的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到位;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实现全面分开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农垦集团负责。

六、任务分工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督办检查。

(二)省委办公厅、省农垦总局负责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动员部署。筹备省委、省政府全省动员大会,省农垦总局、省直有关厅局和有关市县政府参加,做好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

(三)省委编办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撤销等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四)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负责改革成本测算、分摊机制、对上争取和财政资金保障等。

(五)省人社厅负责研究提出相关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意见。

(六)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农垦总局研究提出管理局、农(牧)场与属地政府对接关系的意见。

(七)省农垦总局负责内部思想发动、宣传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改革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市县政府沟通对接。

(八)各有关市县政府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省农垦总局、省直各部门沟通对接。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指导农场合理设置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加强对农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确保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稳步提升。

(九)有关省直部门负责提出农垦对应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推动各市(地)、县(市、区)本系统单位与农垦系统对接。

七、有关要求

省农垦总局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切实把自身摆进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省农垦总局要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对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以及农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反复讲、全覆盖,为推进改革营造有利舆论环境。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垦改革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农垦对接,抓好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等工作的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为推进农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对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黑发〔2016〕3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有关精神,为确保全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改革中相关人员待遇制定政策如下:

一、关于到企业集团任职的原农垦、森工系统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

(三)养老待遇。在职人员转移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退休后按企业办法核定养老金。企业集团董事会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与机关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待遇不降低。

(四)福利待遇。享受企业福利待遇,企业集团董事会还可采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机关同类人员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福利待遇不降低。

(五)档案管理。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六)工作调转。改革过渡期内,在省机构编制平台另册保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可按原身份调转;符合公务员遴选条件的,可按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遴选。

二、关于到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任职的原森工系统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按所在机构隶属关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按设立后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性质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关于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同类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相关改革完成以前,移交人员待遇标准按移交当月在原农垦、森工系统执行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执行,经费由原渠道保障,保障水平不应下降,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工资正常发放。

相关改革完成以后,移交人员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高于移交后属地同类事业单位同岗位人员执行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以保留,今后随地方增加工资和调整津贴补贴逐步予以冲销;移交人员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低于移交后属地同类事业单位同岗位人员执行标准的,三年过渡期内与属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拉齐。对整体移交和分步分项移交的,改革成本由省、市、县财政和企业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由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或企业集团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待遇

(一)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由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原森工系统事业单位和由企业集团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各项待遇继续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二)撤销或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由企业集团按企业办法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政策按下列办法执行:

1.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2.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

3.养老待遇。在职人员转移时,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退休后按企业办法核定养老金。企业集团董事会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待遇不降低。

4.福利待遇。享受企业福利待遇,企业集团董事会还可采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福利待遇不降低。

5.档案管理。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6.工作调转。改革过渡期内,在省机构编制平台另册保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可按原身份调转。

五、其他

(一)改革过程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提前退休(离岗)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革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身份和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三)上述政策中的“事业单位”,指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上述政策中的“企业集团”,分别指农垦、森工企业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五)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此次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黑发〔2016〕3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改革中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与属地政策平稳衔接,加快推进改革进程,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账情况。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上年财政补助资金结余、当年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预拨补助资金余额、省级财政个人缴费预拨补助资金和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一并向属地划拨。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职业年金和在职人员历年单位缴费12%部分一并转移。符合国家参保政策、尚未在原系统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转移前,应先在原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补齐转移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离休人员由接收单位按属地现行办法管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按原农垦、森工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上年累计统筹基金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人数向属地划拨基金。移交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医保关系一并向属地划拨。在原系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移交属地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属地政策办理退休手续,视同缴费年限执行属地政策。

原系统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按原系统统筹基金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人数向属地划拨。

随单位移交的离休人员,其医疗管理执行属地政策,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按原系统上年累计统筹基金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人数向属地划拨基金,同时划转原系统承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基数。居民在原系统实际缴费年限与移交属地管理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原系统统筹基金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人数向属地划拨基金。属地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后,移交人员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用人单位当年已缴费用随缴费单位一并向属地划拨。原系统统筹基金扣除当年用人单位已缴费用后的基金结余,按工伤人员(含供养亲属)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工伤人数(含供养亲属)向属地划拨基金。工伤人员移交属地后,原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属地标准的,按属地标准执行;高于属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以后随地方待遇调整逐步拉齐。基金转移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应按属地相应行业费率标准执行。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原系统统筹基金人均结余额乘以转移人数向属地划拨基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后两年内,原系统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属地标准的,按属地标准执行;高于属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推进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改革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移交人员应接尽接,合力推进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产生的一次性成本和今后产生的收支缺口,按照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解决,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可通过调整费率和支付政策等方式解决。各级地方政府和农垦、森工系统要密切配合,科学核算各项社会保险成本;要及时、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决防止出现延滞改革进程的情况发生。

(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向地方转移前,原单位和个人应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拖欠参保人员的待遇由原系统解决;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管理后,执行属地政策,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不再出台系统内新的社会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农垦和国有林区

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暂行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省农垦和国有林区改革,做好改革成本测算、债务认定、资产划转和调整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委重点改革专题会议关于推进农垦和国有林区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改革范围和移交方式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以下简称办社会职能改革)是指将农垦和国有林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移交、人员安置、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第二条办社会职能改革范围,是指农垦和国有林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公安司法、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民政、人武、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社会保险等各类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第三条根据改革方案,办社会职能改革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对于地处中心城镇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农垦和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单位,将所承担的全部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对于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采取分步分项移交。对于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方式。

第二章改革成本测算的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主要包括办社会职能移交单位与属地政府或省直部门接收单位的经费差、原由企业承担的经费、以后年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增长的经费,以及按属地社保政策保障移交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支出。

第五条改革成本测算主要采取“属地比对、分类测算”的方法,将农垦和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各类人员按照属地同行业人员经费标准计算总支出,扣除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办社会职能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收入后,测算出经费缺口;社会保险经费缺口按属地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测算。

第三章改革成本测算和分担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最终确定的移交机构和人员,按照对应的财政隶属关系,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给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会同当地主管部门,对接收的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同类人员工资和经费标准、社会保险政策,测算接收单位的机构经费增加额,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农垦和国有林区原则上以移交日前一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将办社会职能移交单位经费支出、经费来源和社会保险支出等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财政测算结果和农垦、国有林区上报的情况,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扣除所对应的农垦和国有林区移交单位的财政拨款、办社会职能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收入后,计算出经费差额。

第七条相关改革完成以前,移交人员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经费由原渠道保障,保障水平不应下降,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工资正常发放;相关改革完成以后,移交人员工资待遇低于属地同类人员标准的,三年过渡期内与属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拉齐。对整体移交和分步分项移交的,改革成本由省、市县财政和企业共同分担,中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内部分开的由原经费渠道负担。具体分担方式和比例将统筹考虑省和市县财力情况以及农垦和国有林区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章经费基数确定和划转

第八条农垦和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移交省直主管部门,其编制和人员确定后,由接收主管部门按照本系统现行经费支出标准测算经费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将经费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其编制和人员确定后,由接收市县财政按属地现行经费支出标准测算经费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农垦和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移交后,原纳入中央部门的经常性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农垦、国有林区向国家申请,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中央财政划转给省财政。省级财政将中央部门的经常性预算和省级补助基数,按相应预算级次拨付划转给省直主管部门和对应市县。原属于企业负担部分,由农垦和国有林区将经费基数划转给省直主管部门和对应市县财政。

第五章债务清理和认定

第十条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移交日前一年度农垦和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单位财务决算为依据,由交接双方根据债务成因和类别对债务进行清理认定。

第十一条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管理,属于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纳入中央政府债务管理,属于地方企业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对移交前已发生的拖欠职工和个人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由企业一次性补发(缴)。企业一次性补发(缴)确有困难的,要与职工个人签订还款(补缴)协议。

第六章资产核实和划转

第十三条在移交双方对资产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由移交方以协议约定的移交基准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将资产核查报告等材料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级次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待批准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交接验收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对只交办社会职能不移交人员的,资产划转由交接双方协商认定。

第十四条移交过程中发现的新增资产和账外资产,应在移交双方认定后一并无偿划转;移交过程中的在建工程应在双方认定后一并移交;对无法分割的移交资产,企业可提供等价的资产置换或给予资金补偿,具体方式由交接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三供一业”移交可采取自愿原则,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移交的“三供一业”资产划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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