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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制猪肉汤时加入罂粟杆,贵州赫章一小卖部老板被公诉
2021年8月,贵州赫章县的王某某开始在赫章县某地经营小卖部,售卖猪肉粉。2023年2月14日凌晨,王某某因想要粉汤味道更好,在熬制猪肉汤时加入罂粟杆。当日,赫章县公安局及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对王某某经营的猪肉汤吗啡检测呈阳性,遂现场提取猪肉汤送检。经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经营的猪肉汤内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成分。此后,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赫章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前述案件起诉书于今年2月8日公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
前述起诉书显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经商。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3月2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2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该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赫章县检察院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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