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品种权人在植物新品种非审定区域能否获得赔偿?

2018-11-13 19: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裁判要旨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即使原告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未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审定,但如果该涉案地区与涉案品种已获审定的地区相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同一适宜生态区”,且被诉侵权品种在该地域真实销售,具有实际市场,则不宜简单推断原告在涉案地区没有相应利益,更不应就此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人,其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被告A化肥门市购得了3袋被诉侵权水稻种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上述被诉侵权水稻种子虽在包装袋上标注了“扬粳687”字样,但实质上是“临稻16”水稻品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水稻种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不是“临稻16”水稻种子,且涉案“临稻16”水稻品种仅获山东省审定,尚未通过江苏省审定,不能在被告A化肥门市所在区域进行推广、销售,故原告张某在此区域没有商业利益,也就没有损失,即使认定被告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事实,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水稻种子品种进行了司法鉴定,证实系“临稻16”水稻品种。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A化肥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张某“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种子的行为;二、被告A化肥门市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佳虹

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上述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同时,《种子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主要农作物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后,要进一步取得市场利益,还需接受品种审定制度或引种备案制度的规制。

本案中,尽管涉案“临稻16”水稻品种仅获山东省审定,未获江苏省审定,但被告A化肥门市的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地,与涉案水稻品种已获审定区域相邻,可以认定为种子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如有引种者,向相关农林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且被告A化肥门市销售被诉侵权“临稻16”水稻种子的行为也印证了该品种在此区域具有实际的市场。因此,根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涉案水稻品种虽在被告所在区域未获推广、销售,但在被告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涉案地区具有相应利益,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适用种子法第十九条“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规定,有效解决了跨审定区域的品种权保护问题。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