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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频发:平均每天7起,侵害者大多是熟人
父亲的亲昵举动,在外界看来显然“越界”,女童也一再抵触反抗。但只因两者是父女关系,警方认定不构成猥亵。
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回应“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称,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微博截图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要求警方公布更多细节,并呼吁不要在“血缘”的基础上界定是否为猥亵。
近年来,猥亵等性侵儿童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行为主体多为受害儿童的熟人,甚至是父母等监护人。
可怕,熟人作案
猥亵是性侵害的一种。性侵儿童不仅出现在各大媒体中,也切实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对中国每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例进行了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五年中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例有1779起,受害的人数超过3174人。
这只是冰山一角。资料显示,一起性侵儿童新闻的曝光,意味着7起案件已经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光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
“女童保护”主要发起人、负责人孙雪梅告诉周刊君,根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在2017年全年媒体(包括各级检察院、法院的官方网站和认证账号公开的案例)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中,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其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根据该公益组织历年统计,熟人作案的比例都在七成左右,最高为2014年达87.87%。
“熟人作案一再发生,是因为猥亵儿童隐蔽性高,犯罪成本低。”孙雪梅称,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猥亵儿童的,依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条款应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新网 资料图但周刊君在网上查询以往熟人猥亵甚至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案件,发现对很多犯罪嫌疑人只是刑拘,没有下文。
比如,2017年8月,在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18岁的男子段某某涉嫌猥亵自己的养妹,后经网友举报,被南京铁路警方批捕刑拘。但事情至此再无后续,女孩最后仍旧被送回养父母家。
该事件发生两天后,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一女孩的裤子内摸其下体。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男子系女童姑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云龙接受周刊君采访时称,“只是刑拘,没有下文,就是没有判刑结果。”
可悲,定罪难
儿童由于身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在防护能力、认知能力、维权意识等方面普遍非常薄弱。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父母、教师、医生等,如果滥用权力性侵害儿童,理应受到严惩,这是共识。
现实情况是,熟人猥亵儿童更难得到应有处罚。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人情大于法。
由于身心发育特点,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且性知识教育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受害儿童不能识别到自己遭遇了侵害。即使儿童能够识别并克服羞耻心,大多也只能求助于父母或其他亲人。
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或是考虑到与熟人的人情关系,许多受害儿童的家属常常会选择私下解决。据以往的报道,在很多父亲或是其他亲属猥亵女童的案例中,当母亲听到女儿提及自己受到猥亵时,第一反应是惊讶,难以置信。
很多监护人甚至会认为,女儿就是被摸了一下,没受到什么伤害,家丑不可外扬。和其他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也没必要走法律程序,赔偿点钱就好了。
此外,如果一旦付诸诉讼将事情公之于众,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也会遭遇他人的偏见,甚至沦为众人的谈资,受到二次伤害。
李云龙表示,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一案中,受害女童的养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控告嫌疑人,这是案件没有后文的主要原因。
二是取证难。猥亵儿童案件即使付诸诉讼,取证也很难。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性欲是先决条件。
针对南昌铁路公安对“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的回应,“女童保护”官方微博发文称,从法律上看,警方判断不构成猥亵,属于预料中。警方询问该男子时,他肯定说不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取证难是关键。
“警方调查后,依据证据作出不立案查处是正确的。”李云龙告诉周刊君,诉讼证据有六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该事件只有视频,证据不足。
对于其他猥亵儿童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单凭受害儿童陈述,不能提起诉讼。
三是保障缺失。
对于猥亵儿童案中监护人失责,甚至走向犯罪嫌疑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员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也认为,如果有家庭成员性侵孩子,尤其是监护人就可以剥夺其监护权。
这也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管和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李云龙告诉周刊君,可以由人民法院与儿童亲属人员以及单位协商指定监护人抚养。
孙雪梅则认为,应该在提供社会保障上下功夫。“‘女童保护’”这么多年一直也在呼吁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或者叫社会监护制度,孩子有了兜底的社会保障,才敢于去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
可鉴,国外有经验
每次猥亵儿童事件被曝光后,总能掀起舆论热议,关于加强儿童性教育的话题也一再被提起。补足性教育这个短板很重要,但提高犯罪成本,对受害儿童提供社会保障,在立法上切实保护儿童同样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多国和地区对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相对于我国刑法而言,欧美等国及地区的立法更为细致和全面,一些优良经验可提供我国借鉴。
一是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行为加大刑事处罚。
德国刑法将行为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滥用权力实施的奸淫行为作为特殊犯罪方法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还将利用特殊依附关系实施性交或猥亵行为的,规定为利用权势性交罪或权势猥亵罪。
除了熟人外,其他性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受到严厉惩罚。
在英国,单纯藏匿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而制作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10年监禁。
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韩国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并对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性犯罪者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
二是对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实行高额民事赔偿。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但俄罗斯规定:不使用暴力并对明知未满14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300倍至500倍或判处3个月至5个月工资。
三是加强社会监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进行存档并在其出狱后公告社区,有时还禁止其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加拿大主要是登记和职业禁入制度。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并设置行业禁入。
在许多西方国家,儿童并不是属于监护人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的公民。因此,国家和政府层面不会把照料和保护儿童的责任全权交给家庭。
此前有媒体报道,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针对儿童遭遇性侵或其他人为伤害的问题,专门设立了儿童福利津贴项目、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对于收养、再婚或单亲等对儿童存在伤害风险的家庭,社区会时时监测和评估。
建立一个真正有利于儿童保护的综合性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现在正是时候。
(原题为《恶魔在身边!猥亵儿童,平均每天7起,他们大多是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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