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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爆破公司致3死1伤调查报告:违法擅自销毁爆炸品酿事故
2023年9月22日9时18分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克州乌恰县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尾矿库工程尾矿输送隧洞出口+3366m扇形回填平台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致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5.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了上述事故《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认定,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销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操作造成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爆炸发生后,公安刑侦部门将剩余未焚烧销毁的炸药封存至乌恰县恒远民爆仓库。2023年9月24日10时30分,事故调查组赴克州乌恰县恒远民爆仓库,实地查看公安刑侦部门封存的爆炸剩余炸药。在恒远民爆库房库区门口停车场内停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1辆,有警戒隔离线,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值守人员值守。经开箱查看、清点,剩余乳化炸药60卷共18kg。
《调查报告》提到,专家组对此次事故中炸药爆炸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炸药爆炸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焚烧炸药堆垛中投入未起爆的雷管残留引爆炸药;二是焚烧炸药时堆垛过高、掺入金属,形成热点引爆炸药。排除了雷电、杂散电流、静电、射频电流和机械碰撞等其他引发炸药爆炸的因素。经综合分析认定:焚烧炸药堆垛中投入未起爆的雷管残留引爆炸药的可能性比炸药堆垛过高、掺入金属燃烧爆炸的可能性高。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为:一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3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是7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6名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或其他处分;四是对事故有关责任的11名人员和4家责任单位被建议罚款、整改等处罚;责成乌恰县公安局向乌恰县委、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乌恰县向克州党委、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外,建议克州公安局、克州应急管理局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联合印发的《克州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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