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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偷渡去境外考察生意很可“拷”?看“刑”!

2024-02-06 16: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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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认为:境外高薪好工作多

轻轻松松就能月入过万

实际上:一不小心就容易掉进圈套

还可能被骗去搞“杀猪盘”

问:

如果有人告诉你

不用签证就可以到缅甸淘金

轻松暴富不是梦

是先答应呢

还是直接收拾行李呢?

这么诱人且可“拷”的消息

偏偏有人真的会相信

以为境外遍地是黄金

随手就能挖到翡翠

他们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

冒着偷渡的风险

毫不犹豫地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

期待着“一夜暴富”

殊不知,等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关于阿龙

2019年上半年,阿龙听朋友说中国人在缅甸有“商机”,当时在国内做厨师的他,便想着去缅甸开个饭店。当年8月,阿龙参加老乡聚餐会的时候碰到几位发小,聊起去缅甸做生意的事。交谈中,阿龙听说发小在缅甸买了地,搞起了宾馆等投资项目。发小告诉阿龙,“那边生意好做”!听了这些,阿龙萌生出去缅甸“考察”一下的想法,寻思自己能不能也搞点餐饮方面的投资,就和发小商量,让他们带着自己去一趟。

发小告诉他,要先坐飞机到云南,然后从云南的中缅边境过去。他见发小已经去过缅甸,比较熟悉当地情况,便把身份证信息告诉发小,请他们帮着订机票。心里想着,反正跟着走就好了。那时的他,还不知道会选择“偷渡”的方式过去,直到他到了中缅边境的小河边上才知道,原来发小是要带着他一起乘坐皮划艇偷渡入境!

通过这样的方式,阿龙到了缅甸后,和小立、发小一起活动,先后去往小勐拉、勐波、邦康“考察”海鲜货源。十多天以后,阿龙觉得成本太高,“生意不好做”,便想回家,就又回到小河边,坐皮划艇回到中国境内。

再度“考察”

几个月后,阿龙又听说“那边烧烤生意好”,便跟上次带他通行的发小说,想再和他们一块去“考察”一番。发小答应带他同行,并和他说好,还是依照第一次的路线过去。和第一次一样,阿龙乘坐皮划艇偷渡到缅甸境内,和小立等人先后去往勐波、孟平考察杂货铺和烧烤的市场情况。这一次,阿龙经过“考察”觉得烧烤也生意不好做,就又想回家了,所以便再次偷渡回到国内。

关于小立

从别人口中听说缅甸“赚钱多”后,小立原本是打算去那边投资的。2019年5月,小立与哥哥、朋友一起在三亚出差,因为听之前自己饭店里的员工多次讲述,在缅甸“做生意容易”,于是三个人就商量着打算去缅甸“考察考察”,做做宾馆、酒店生意。去缅甸之前,小立哥哥提前打听好了路线,从三亚飞到西双版纳后,三个人便从机场打了黑车,由司机带到中缅边境的小河边,再乘坐皮划艇到缅甸境内。小立说,去的时候正值缅甸的雨季,经常下雨,也没怎么出去玩,一直想办法在租地。7月初,小立租到了地,准备建设开店前,他运用同样的方法,乘坐皮划艇偷渡回到国内。

2019年7月下旬

由于要建设酒店、公寓,小立便自己前往缅甸。和第一次过去时一样,他选择了乘坐皮划艇的方式偷渡出境。半年后,酒店、公寓陆续建好并投入使用。当年12月,小立再次乘坐皮划艇偷渡回到国内。

2020年2月

小立和合作伙伴聊天时聊起都要去一趟缅甸,便约着一起同行。当年3月,小立和合作伙伴一同飞往云南,又一次采取乘坐皮划艇的方式偷渡出境。后来,小立用赚来的钱先后在当地开起了海鲜店、烤肉店。

2022年

时间转眼到了2022年,哥哥劝说小立回国自首,说他涉嫌违法犯罪。当年9月,小立回到国内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龙、小立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阿龙、小立在所参与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阿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小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阿龙、小立犯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判处阿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小立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近年来,想出国务工的人越来越多,总想着国外的钱好赚,这也就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以高薪利诱,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边)境,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在高薪诱惑下,孤注一掷,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我们再一次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惕境外“淘金”陷阱,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供稿 ▏刑庭王莉、刘逸梅

美编 ▏张 晶

审核 ▏赵淑雯

审签 ▏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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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偷渡去境外考察生意很可“拷”?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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