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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军案续:唐山迁西公安局自查“刑讯逼供”不成立不予赔偿

李东、辰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018-11-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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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11月13日消息,13日上午,廖海军收到了由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出据的《迁西县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5日,该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廖友身体伤害的事实不成立。

本文图均为 微博@法制晚报 图

8月27日,廖海军同时向迁西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9月15日下午,迁西县公安局已受理廖海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11月10日,迁西县公安局做出决定:不予赔偿。

廖海军案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8月9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发回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8月27日,廖海军同时向迁西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11月13日做出上述决定。

迁西县公安局出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5日,该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靠成廖友身体伤害的事实不成立。

用于证明所查事实的证据为:1999年1月15日对廖友的讯问笔录、1999年1月25日对廖友进行讯问人员出具的事情经过等证据。

廖海军的代理律师金宏伟认为,涉嫌刑讯逼供的民警是迁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调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应该由第三方来做。对于赔偿申请,迁西县公安局应该先中止国家赔偿程序,将本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移交到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赔偿。目前,公安机关如此自行调查难服众。

另外,上述不予以赔偿的决定书中所列证据目前仍是待证状态,迁西县公安局以待证的事实为证据去证明另一件事实的做法不符合逻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判决廖海军一家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第一次讯问,次日15时30分廖友因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时因急性肾衰转院治疗至同年3月6日。原公诉机关对廖友在被审讯期间入住迁西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五医院的事实无异议。

唐山市的检察机关在2014年就已经书面指出该案件中存在警方陪同廖友就医的情节,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刑讯逼供的问题。

廖海军全家被宣告无罪后,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该案件中不排除有刑讯逼供存在。

法制晚报记者于8年前廖友出狱后曾当面采访廖友,其向记者讲述过审讯中被打的部分情况。

金宏伟向迁西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申请指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廖友在接受审讯后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出狱后,廖友亦因肾功能衰竭而存在长期医疗依赖。

同时提到,同村村民亦可证实,出狱后的廖友已经不能进行正常的劳动和生活。此外,因刑讯人员采用暴力踩踏廖友面部的逼供手段,造成廖友牙齿大面积脱落,出狱后的廖友只能进食流食和软食品,年仅50岁即去世。

(原题为《廖海军案续:迁西县公安局自查“刑讯逼供事实不成立”》)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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