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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撞伤人,到底谁担责?
傅某受雇于某工厂,在驾驶三轮电动车接运货物途中不慎撞伤电动车驾驶员杨某,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回顾
01
某工厂系个体工商户,傅某受雇于该工厂。2022年8月,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接运货物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傅某负全部责任。杨某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承担赔偿责任,傅某认为应当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追加工厂为被告。
工厂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为杨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车优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杨某损害的原因力。
杨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傅某赔偿还是由其工作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傅某为某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杨某损害,其所在工厂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傅某有重大过失,只涉及到工厂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傅某追偿问题,但不影响工厂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某工厂要求傅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工厂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03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谁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某工厂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雇主与雇员的责任承担问题,涉及到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的区别。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此时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为同一主体,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由他人或其他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自己对外不承担侵权责任,如雇主代替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代替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等。本案即属于雇主代替雇员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的损害虽由傅某造成,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雇主即某工厂和工厂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傅某不承担责任。
某工厂即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有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另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如果原告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权利,且该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该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被告傅某申请追加某工厂为被告后,起初杨某不向该工厂主张权利,但本案的处理与该工厂有利害关系,故法院依法将该工厂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后,杨某又向该工厂主张权利,且该工厂依法应当代替傅某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本案直接判决某工厂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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