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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施行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行使的职权。对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设施建设,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管等方面细化了管理措施,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形明确了处罚依据。
《办法》规定,建设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并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由发证公安机关审查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当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依法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组织销毁。
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在贯彻落实《办法》时,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办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办理同一涉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严格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坚决整治区域垄断、地区封锁等突出问题。深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应用,推动应用爆破作业现场可视化监管,推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健全完善爆破作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建立健全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综合应用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措施,不断提升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水平。
《办法》还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监管中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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