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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59只,一被告人获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韩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动物59只(其中活体2只,死体57只)。经鉴定,其中56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0元。1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2023年年初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在未取得狩猎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动物59只(其中活体2只,死体57只)。
经鉴定,其中56只系小鹀、红胁蓝尾鸲、燕雀、金翅雀、麻雀,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3年4月27日非法狩猎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野鸟(死体)57只、野鸟(活体)1只(已被北京野生动物园救护站接收)、架杆10根、粘网5张,另有野鸟(活体)1只在扣押时不慎飞走。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扣押作案工具和狩猎的野鸟(死体)五十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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