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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制定《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中强调,矿山企业必须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采掘作业。国家矿山安监局在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如何加强?
2月1日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监察专员王铁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
王铁根表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是加快实现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根本举措。国家矿山安监局2021-2023年先后印发了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等通知,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地下矿山、露天煤矿开展普查,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通过普查,一大批矿山采空区、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明并得到治理。截至目前,查出采空区5.4万个、瓦斯富集区2004个、断层褶曲3.1万个、陷落柱8631个、受水害威胁工作面3298个。与此同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普查质量不高、治理措施不完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标准规范缺失等问题依然突出。
对此,王铁根表示,下一步,国家矿山安监局将继续强力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一是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包括制定《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的分布情况,综合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3~5年采掘区域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包括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专项审查,推动地方政府对小矿集中、单个矿山难以查清的区域开展区域性普查;督促矿山企业逐矿、逐采区、逐采掘头面“过筛子”,分类划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三是开展专项监察。一方面,督促灾害严重的矿山企业提级戴帽,落实区域治理措施;另一方面,严厉查处采动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编造数据、蓄意造假等行为。对于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坚决不允许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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