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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滨海区严厉打击!

2024-01-26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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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和2024年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滨海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店外经营;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禁放区内、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周边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外,不要在窗口、阳台、室内或对着人群、车辆、井盖、建筑物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向下水道或井盖里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滨海区烟花爆竹禁放区为以下界线所围成的区域:北侧界线自北海路与黄河西街交界处开始,沿黄河西街北侧路牙石向东延伸至白浪河东沿;东侧界线自白浪河东沿与黄河东街交界处开始,沿白浪河东沿向南延伸至长江西街;南侧界线自长江西街与海汇东路交界处开始,沿长江西街南侧路牙石向西延伸至北海路;西侧界线自北海路与长江西街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延伸至黄河西街。

滨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红色区域内全年禁放)

七、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觉从正规、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要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选择远离易燃物、远离人群的宽阔地带燃放,共同营造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环境。

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进行监督,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和活动线索,有关部门单位将加大惩处力度,坚决依法维护全区人民群众安全过节。

举报电话:公安分局110,0536-5301449;

应急管理局0536-5305016。

特此通告。

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编审|任艺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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