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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多部门发布通告,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信访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进一步明确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
“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关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
最高法在案例典型意义中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法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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