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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会快评|扶老人造成伤害不用赔,用司法扶起善良
1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上海高院的工作报告提到了一起“小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扶助跌倒老人受损案”,在自动扶梯上扶助跌倒老人致他人受伤的善意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今年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扶助跌倒老人受损案”就是其中之一。秦阿婆搭乘地铁上行扶梯时摔倒,魏先生见状,好心上前搀扶,没想到,搀扶过程中老人强行起身造成两人又一起向后摔倒,致使身后的张女士受到桡骨骨折等伤害。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作为第三人张女士当然是无辜的,但是,谁要为她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却考验着社会对于善行的呵护程度。是让乐于助人者“吃亏”,还是让受到帮助者承担合理的责任?是让善行义举受到更多保护,还是判决最终导致大家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考验着司法担当和智慧。
要用严肃的法律判决、明晰的司法指导为“扶不扶”“救不救”的“内心挣扎”提供正能量的制度支撑:法律站在见义勇为者一边,站在维护社会公德者一边,让“该出手时就出手”多一些底气,少一些顾虑。
针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纠纷,《民法典》专门引进了紧急救助免责的原则,其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被民间称为“好人免责条款”。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所以,判决充分考虑了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所以,没认定魏先生需要对张女士的伤害负责。
正像贾宇院长所说,这一司法判决“为善行义举撑腰打气”。虽然是“小案”,却向全社会明晰地给出是与非、对与错、善与恶的标准,通过司法判决唱响正能量,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引,引导社会积极向善,给善良者以力量,给勇敢者以保障。这也正是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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