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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兰草案”改判无罪,罪刑法定让公众更有安全感
还记得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吗?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卢氏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秦运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另三名原审被告人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此案可以说备受社会关注。从最初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到今天的无罪获释,四名被告人的命运也算是大起大落、一波三折。
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原则为各个文明、法治国家的刑法所采用,主要是在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注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只有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才能让人们清楚地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进而对自己行为有准确的预判,不至于总是战战兢兢,担心因某个行为而获罪。
采伐蕙兰无罪案,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人熟知。该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根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保护植物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蕙兰虽然属于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但并不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之中。
由此可见,认定采伐蕙兰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此次改判认定其不构成该罪,方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便蕙兰确实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物种,哪怕其濒危程度、珍稀程度、市场价值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高很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也不能作出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将采伐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报道,秦运换等人在原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对原审判决未抗诉、上诉,导致其生效。要强调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被告人“认罪”,并不代表必须给其定罪;判决因未抗诉、上诉而生效,不代表有错可以不纠。
一些对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不太熟知的被告人,即便“认罪”,即便判决已生效,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也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并实事求是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定罪,无罪开释”。
这一案件的无罪判决,彰显出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有错必纠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样方能彰显法治的力量,让法律更有尊严,司法更有权威,公众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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