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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鼓励家电、汽车商家向新购房者发放家电满减券或车辆购买补贴券
内江市风光 内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资料
据微信公众号“最内江”1月23日消息,四川省内江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内江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涉及公积金贷款、土地出让等10项措施。
大幅提高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和频次
文件提出,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首套房和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落实新发放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购房人的风险状况、收入特点、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内江还将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贷条件的,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文件还要求,大幅提高普通缴存职工及多孩家庭缴存职工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和频次。
文件还提出,对市外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购房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事宜。
同时,鼓励车位销售。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时间超过3年的未售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未销售车位按一定比例预留,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购买,剩余车位可对外出售,并制定车位出售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以上公告执行。
优化房地产市场供给:严格控制大型综合商业体规划建设
文件提出,优化商业用地供给比例。按照片区配套原则规划商业用房,严格控制大型综合商业体规划建设,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占比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方案设计。对符合条件的在建开发项目的未建未销售楼栋,在不违反国家政策、不突破主要规划指标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申请对项目户型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对已取得土地但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审批的居住项目,允许按规定优化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及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
鼓励开发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自文件施行之日起,新供应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文化站、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站可不计入容积率(具体以地块规划条件为准)。
支持不动产分割登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建设时序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及相关手续,可按规定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鼓励多样化开展房地产营销
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市房地产业协会作用,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市内外营销。对积极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可结合诚信体系考核相关要求,在当年度诚信考核中加1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团购营销,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教师、外来务工人员、中心城区在外工作人员等群体购买商品房的团购活动。
此外,鼓励家电、汽车商家(企业)向新购房者发放家电满减券或车辆购买补贴券等,积极争取上级消费券资金。
切实助企纾困
文件要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机制完善、守法经营、内江市中心城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为A、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对2022年以前需缴纳地下空间出让金的开发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区缴纳出让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进行验收,分段投入使用。
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统筹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协调发展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主体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改建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同时,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各区可对持有“房票”群众制定专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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