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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公证处设遗产管理人库,如何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

澎湃新闻记者 邓玲玮
2024-01-25 13:4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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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可通过遗嘱指定或法院依法确定,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实施其他必要行为。然而当前,国家尚未出台细化完善的操作细则及资质标准,公证处、法院、服务机构也在进一步探索实践中。

近年来,上海市部分公证处自行设立遗产管理人库,并邀请法律服务机构、财会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入库。

2024年上海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提交了一份《关于公证处设立遗产管理人库的建议》。她提到,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证处设库,但实质是公证处作为中介方无偿推荐公证处以外的遗产管理人。因此,应保证中立客观性,不适合进行中介推荐。

同时,目前设库并无严格、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认定程序及标准,对入库人员也缺少统一专业培训,缺乏资质标准。此前,就曾发生过债权公证制度被套路贷人员利用,损害公众权利的事件。有以往案例显示,曾有套路贷与公证人员、律师、警察等利用债权公证、法院诉讼执行等方式,骗取老年人房产。而遗产管理人制度,处理的大部分是老年人遗产,如果监管不力,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

对此,张玉霞建议:

一是秉持中立客观原则,进行与遗产管理人相关的公证业务,包括遗嘱、继承、指定遗产管理人公证等,对需要指定管理人的,公证处自身可依法担任,也可为公众提供便利给予建议及引导,告知除公证处外,可找哪类机构咨询或担任,但不适合直接推荐。据2021年9月14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建立完善公证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公证遗产管理人制度,公证机构在合适案件中,可成为公证遗产管理人。可见公证处首先应考虑自身如何做好管理人,而非推荐他人。

二是设库应在国家出台完善细化的规则及相关资质标准后,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如要在缺乏标准情况下自行设库,应通过司法局、律协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经公开选拔、科学考核等程序后确定,而非擅自设立。

三是提供入库清单给公众时应明确告知公众:该库并非国家官方认证,仅是公证处自行设立,不代表入库机构专业性强于未入库机构,也不说明入库机构具有特别专业优势以及享有特权或优先权;并强调告知,公证处作为无偿推荐方,如入库机构在办理中造成损失或产生争议,公证处是否承担一定背书责任。

四是对入库机构及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及经历,对存在不良或疑似不良情况的应谨慎审核。对于公众选择的入库机构应及时了解后续进展,对入库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入库机构在遗产管理过程中获取管理费以外利益的情况发生。

白浪 制图

    责任编辑:徐祯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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