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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辆摩托车冲卡上高速,结果……
2022年2月
李某、王某、向某、杨某、彭某及丁某
六人一行从湖南湘潭出发
驾驶四辆摩托车前往海南三亚
中途在肇庆市某高速收费站入口
从收费杆缺口处冲卡进入
后沿肇阳高速公路阳江方向行驶
至平冈出口匝道处
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
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
造成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受伤
根据公安交管部门认定
丁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丁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不承担责任
案涉普通二轮摩托车原所有人为姜某
邹某于2021年6月购买了该摩托车
后又以7008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
事发时摩托车仍登记在姜某名下
丁某的父母丁某甲、吴某将
肇庆某公路公司、同行五人及姜某、邹某
诉至法院
请求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30%责任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高速收费站入口设施完好
放有交警部门设置的摩托车禁入标志
丁某等人车辆冲卡进入时
收费岗亭的收费员马上起身予以阻止
收费岗亭外的工作人员亦出来阻拦
但四辆车均未理会继续开上高速公路
肇庆某公路公司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
足以认定肇庆某公路公司已在职责范围内
尽到安全管理保障义务
李某、王某、向某、杨某、彭某
与丁某共同出行
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劝诫的义务
其五人未尽到规劝的义务
最终造成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存在过错
已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同时
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有重大过错
丁某在接收摩托车后
其作为车辆所有人
应自行对摩托车相关的质量、年审
及安全等问题负责
故姜某、邹某不承担责任
酌定丁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李某、王某、向某、杨某、彭某五被告
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向某、杨某、彭某
共同赔偿123455.75元
给原告丁某甲、吴某
丁某甲、吴某、
李某、王某、向某、杨某、彭某不服
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大学生结伴出游,因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基于六人的年龄、一般常识、社会经验等,应当预见强行进入禁止摩托车驾驶的高速路段存在的危险性。类似情况下,一般人均会作出相应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故同行人的责任来源于行为人对共同危险行为的防范义务。如果结伴出行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同行人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原标题:《四辆摩托车冲卡上高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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