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释法|男孩捡到的钻戒被父母扔掉,失主要求照价赔偿!律师说…

2024-01-18 11: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丢失财物时

遇到拾金不昧的人自然是万幸

如果拾得人

把东西丢了怎么办呢?

近日

湖北一名男童捡到钻戒

却被父母当作玩具丢弃

随后失主索赔3万元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男童父母:愿意赔偿2万元

据《襄阳晚报》报道,近日,湖北襄阳李女士丢了一枚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童小明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王某夫妇让其归还戒指。

王某夫妇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作玩具放在嘴里玩,他们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以为只是普通的饰品,便将戒指丢掉了。

李女士认为,王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

王某夫妇则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非故意丢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1月11日,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张晓婧透露,李女士当时的索赔态度非常坚决。

无奈之下,王某夫妇来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在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意见后,王某夫妇当时表示会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大家,捡到的物品一定要上交到有关部门,“因为它是私有物,捡到的公民有保管的责任。”

路边捡到物品

能不能直接丢弃?

对于李女士索赔3万元

许多网友觉得不能接受

有网友认为

“要是故意不归还

失主可以起诉

但人家不知道价值扔了

凭什么要赔偿啊?”

“你自己没保管好啊!”

还有网友认为

家长不是内行人不懂行情

把钻戒扔了也很正常

现在却要赔偿?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事件中,王某夫妇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故意将戒指扔掉,造成戒指毁损、灭失的,需向失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失主自己本身也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要求男童父母照价赔偿的法律依据并非十分充足。

许多人会认为

捡来的东西扔掉了

自己也没占什么好处

凭什么还要赔?

事实上

捡到财物又丢弃后

被索赔成功的案例并不少见

此前,福建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遗失手机而引起的纠纷。丁某在骑车时不慎将手机丢失,随后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确定手机被廖某拾得。

而廖某坚称,该手机被其捡到后发现部分功能损坏而丢弃。丁某将廖某告上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

律师提醒

拾金不昧、义务返还

在大多数人眼里似乎成了

拾得物品的人理所当然的义务

那么

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违法吗?

捡到东西拒不归还

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张晓婧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金不昧”对市民而言既是道德约束,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属于违法行为。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结合侵占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如果大家

发现较为贵重的物品

则需谨慎拾取

以免引起纠纷

来源:襄阳晚报、新闻坊、羊城晚报、政法频道、广州普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