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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法院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案情概述
王某因再次向朱某借款,在朱某的安排下与孙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邀请李某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陈某通过操作周某名下的银行卡,将300万元转账至孙某的银行卡,然后转至朱某控制的王某的银行卡,紧接着又转回朱某的银行卡,最后转回周某的银行卡,形成了一个资金闭环。
朱某指使孙某持有孙某向王某转账的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王某还款,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在诉前,朱某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免王某欠付其他债务为由。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对孙某主张的借款事实表示认可,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还款,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虚假债务
二、案件揭露
陈某刑事案件案发后,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线索依职权对前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查明孙某起诉主张的借款实际形成了一个资金闭环,系为形成交付证据而制造的银行流水。据此,法院改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纠纷
三、典型意义
1.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原告通过虚增借款金额、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法院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表面证据充分,极易使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作出错误判断。尤其在虚假诉讼行为人目的是套取担保人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款项是否交付、是否清偿往往无从举证,导致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司法公信力下降。
2.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在“意思自治”的外衣下依然猖獗。本案承办法官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当事人参与程度等因素对行为人予以严惩,体现了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的态度,以及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
3.有效甄别虚假诉讼,彰显司法智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发现虚假诉讼的迹象,运用司法智慧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
四、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我们,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警惕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行为。相关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泥潭。法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共同净化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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