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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律师:利用偷盖的空白纸伪造借条,法院判了

2024-01-19 13: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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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某,一位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商人,挂靠在甲公司名下承接各类工程。在此期间,他向刘某借款并支付了高额利息。刘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债务,赵某为了应对刘某的追讨,采取了一种意想不到的方法。

债务纠纷

赵某利用自己挂靠甲公司的便利,以甲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在刘某持续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赵某应刘某的要求,出具了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35万元。这两张借条上,借款人一栏加盖了甲分公司印章,赵某则在经办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令人震惊的是,这两张借条实际上是赵某利用偷盖的甲分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伪造而成。

刘某随后将赵某、甲公司以及甲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赵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一律予以认可。基于这一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债务纠纷起诉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甲公司在诉讼结束后发现疑点,向法院报案。法院经过核查,发现一、二审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原来,刘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与赵某共同虚构了甲分公司向刘某借款的事实。赵某利用偷盖的甲分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伪造借条,刘某据此提起诉讼并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

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刘某和赵某分别处以罚款。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在个人无力偿还借款,尤其是高利息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出具与出借人有一定关联的有还款能力的主体签章的还款协议、欠条、担保函等。对此,法院应结合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及各方之间的关系,严格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以防恶意转嫁债务或为第三方制造虚假债务负担的行为通过诉讼实现目的。

借款纠纷案件起诉

【案外说法】

此案警示我们,在处理类似借款纠纷时,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审慎对待。法院要充分运用证据审查手段,揭示案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当事人则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切勿企图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同时,对于恶意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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