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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伪造7份借条,伪造160万元财产分配比例,判了
在债务人面临破产的背景下,何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足额偿还其妹妹何小某的借款,与何小某商议通过虚构债权的方式提高其财产分配比例。他们捏造事实,伪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欺骗司法体系,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纠纷
案件介绍:
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何某身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求,多次向其妹妹何小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9年年初,甲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面临破产风险。为全额偿还何小某的借款,何某与何小某商定通过虚构100万元债权的方式,提高其财产分配比例。随后,何某在7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下方分别伪造了7份借条,总金额达到人民币160万元,并指使何小某利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与他人共同捏造事实,以虚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被告人何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已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当庭识破了何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对何某进行了定罪处罚,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主动保护,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债务纠纷起诉
李迈律师说法:
虚增债权罪的定罪条件包括:
1、造成了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3、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请注意,如果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侵占公司资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串通他人虚构债权债务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外普法: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面临破产等经济困境时,应寻求合法、公正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来逃避责任。对于任何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这也提醒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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