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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松桃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庭以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转账。在受害人将其被网络诈骗资金转入上述卡中后,石某某明知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应他人安排通过ATM机取现交由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并应他人安排前往ATM机及银行柜台帮助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石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我们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银行都会提醒不可随意出租、出借或者买卖银行卡,随意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被告人通常为了获取相应的利益,以为我只是借一张卡而已,事情不大,不会把我怎么样,往往就是这种“无知”将其陷入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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