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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律师:委托他人去借款,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2024-01-17 10: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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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的实际使用人不是我……”

借贷纠纷中,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样,那么,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的责任?还是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的责任呢?

债务纠纷

A借给B人民币50000元,并给了A写了一张借条:今从A处借到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的期限为十天,2分的利息,并签字捺印。后经A多次催要,借款仍未偿还。A以B为被告诉至法院。令人意外的是,在开庭当天到庭的不是被告B,而是C。

C称,借款人虽然是B,但自己才是这笔款项的实际使用人,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向A还款的责任。经询问A,A表示自己对此一无所知,但自己同意C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B向A借款50000元的事实,既有当事人陈述,还有B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事实清晰,A与B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C表明其是实际使用人,但A并不知情。另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B作为借款人应该按约偿还A出借的借款。C自愿与B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B与C一起归还A借款共计50000元。

借贷纠纷

我想问,如果你遇到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你会怎么办呢?

律师教你:

第一,根据双方举证分析出借人对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样的情况是否知情?

第二,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时已知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则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使用人,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责任。

第三,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时不知道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出借人在借款时不知道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实际使用人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时,法院应向出借人解释其有权选择相对人,选实际使用人作为相对人的,就不应再判令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选定借款人作为相对人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释明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使用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使用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债务纠纷律师

综上所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出借人在款项出借时是否明知以实际借款人作为出借对象进行出借,在相应纠纷中双方的举证重点和对象也应围绕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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